外交部主管我國外交及有關涉外事務,並以維護國家利益為目的。我國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此一條文所規定者,即為我國基本外交政策。

  外交部基於經驗傳承並汲取新知及經由有計畫之訓練,所培養之外交專業人才,能體認時艱,本著堅定不移之忠誠愛國情操,不亢不卑及積極任事之態度與高昂鬥志,貢獻所長,維謢邦誼,爭取與國,並具有高度之應變能力,能在迅速變遷之國際情勢中隨時妥為調適因應,以維護國家在國際間之生存與發展。

 

   掌理外交及有關涉外事項之機關所舉辦之外交特考是屬於國家特種考試的一種。外交特考包含有外交領事人員暨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國際新聞人員考試。由於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和國際新聞人員並非年年舉辦招考,故目前報考外交特考之考生一般多以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為主。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再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經濟部或行政院新聞局依序任用。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經濟部和行政院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報名日期:約每年六月中下旬開始報名,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郵寄地點: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考試日期:每年約9月下旬於國家考場舉行。
放榜日期:
(1)第一試:第一試成績約於11月上旬公布於考選部網站。應考人之考試成績單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2)第二試:第二試將會於第一試放榜後約二週進行,數天後正式放榜。


 


外交領事人員:
英文組/法文組/德文組/日文組/西班牙文組/阿拉伯文組/韓文組/俄文組/義大利文組/土耳其文組/馬來亞文組/泰文組/葡萄牙文組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英文組/法文組/德文組/日文組/西班牙文組/阿拉伯文組/韓文組/俄文組/義大利文組/土耳其文組/馬來亞文組/葡萄牙文組

國際新聞人員:英文組/法文組/德文組/日文組/西班牙文組/阿拉伯文組/韓文組/俄文組/義大利文組/土耳其文組/馬來亞文組/泰文組/葡萄牙文組
※每年招生情況仍要視外交部、經濟部和新聞局的需求,針對所需組別來進行招考,不一定所有組別都會全部招考。

 


年齡限制:

  1. 外交領事人員:年齡需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
  2.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年齡需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
  3. 國際新聞人員:年齡需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

學歷資格限制:須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100年1月19日起,專科畢業學歷不得報考)
  2. 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體格檢查之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凡患有小兒麻痺、身體發育不全或其他身體畸形,致有不堪勝任工作之虞者,均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辦理各項涉外事務,秉承政府訓令執行外交政策。代表本國政府與外國政府進行談判及協商,並透過此一過程增進國家利益。
  2. 辦理接待訪賓之禮賓工作,包括機場接送、宴會安排、參訪導覽及傳譯等工作。
  3. 保護居住在國外之我國僑民,協助本國各政府機關蒐集本國所需各種資訊。
  4. 辦理護照製發、外國人訪台簽證及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業務。
  5. 在駐外館處兼辦有關外交事務之各項行政庶務,包括電務、總務、會計及人事業務等。

 

  1. 運用我WTO會員國身分,加強與各國之雙邊經貿關係,爭取我國實質經貿利益。
  2. 促進雙邊貿易,尤其加強出口拓銷。
  3. 協助我商進行國際投資,並爭取僑外投資及技術合作。
  4. 配合辦理我駐外館處業務,推動我參與國際經貿組織。
  5. 駐外行政業務。

 

  1. 在駐在地從事新聞聯繫,建立當地媒體人脈,以營造利我之國際輿論。
  2. 蒐報駐在地媒體重要輿情,俾供政府掌握國際輿情脈動及情資。
  3. 遇國際媒體對我不利或不實報導,立即駁斥導正,以維護國家形象。
  4. 配合政府重大議題,運用新聞公關人脈,宣揚我訴求主題,以傳播我政府政策立場及人民心聲。
  5. 運用我國觀光旅遊、文創產業及其他文宣資源,與駐在地民間團體辦理活動,形塑我優質形象。
  6. 掌握時代脈動,運用新興媒體,擴展文宣層面,並跨越國界藩籬,突破傳統媒體障礙,宣揚我國立場,爭取國家利益。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錄取人員由「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予以六個月之專業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分發任用。國際經濟商務錄取人員亦須經訓練,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者,得送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交由經濟部依序任用。

  職前訓練之目的為對外交特考及格新進人員,給予職前訓練。訓練之目標在於激發學員之愛國情操,砥礪其品德操守,增進其專業知識、技能與應變能力,瞭解國策,認識大陸形勢,養成協調合作之團隊精神,並加強其外語能力及優雅氣質,以培養有志氣、有抱負、有能力之現代外交人才。

  自民國58年起,截至民國96年1月,已辦理外交領事人員專業講習計有40期。外交領事人員專業講習,除第一至第八期為三個月至一年不等外,自第九期起均為六個月。講習內容採實務為主、理論為輔的原則,旨在加強學員政治、外交、經濟、文化等及語文方面之知能,綜合各項應訓課題,融入台灣主體意識及台灣民主化與人權發展議題,設計平行整合與垂直連貫的漸進式課程,俾學員在訓滿分發至各單位服務後,能立即投入工作,協助外交部業務推動。


 

國內待遇 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任職時,其待遇係按「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支給,主要包括本俸、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僅限主管支領)及其他部分,包括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等補助項目,視事實發生申請發給。
國外待遇 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外任職時,係支領駐外人員待遇(以美元支給),主要包括本俸、地域加給、館長職務加給(僅限館長支領)及各項補助(包括醫療保險補助、房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眷屬補助)。有關駐外人員待遇之調整係由外交部斟酌駐外各館處實際狀況,專案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其中本俸及館長職務加給部份係參照每年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幅度予以調增;至於地域加給及房租補助部分,則以駐在國生活物價指數、物資供應狀況及治安環境等因素,作為調整之標準。
休假 外交領事人員每年得分別依其任職期間長短,休假7日(任滿一年)、14日(任滿三年)、21日(任滿六年)或28日(任滿九年以上)。
返國述職 外交領事人員館長在駐外機構服務年資滿二年,或館長以外之駐外人員在駐外機構服務年資滿三年,得經報准偕配偶在非公務繁忙時期公費返國述職乙次。
醫療保險 1. 全民健康保險:國內全民健康保險係於民國84年3月1日開辦,保險對象倘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等事實時,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外交部參加保險對象包括專任有給之公務人員及其眷屬,另退休人員本眷可選擇是否仍依附外交部參加保險。
2. 駐外人員醫療保險:外交部為保障外交領事人員生活及安定其工作情緒,訂有「駐外機構辦理員眷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目前駐外人員在有醫療保險之地區,得為其本人及隨其於駐在地受其撫養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辦理醫療保險。但子女以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或未滿24歲在學未婚者為限。被保險人僅自行負擔35%,其餘65%由政府補助。至無醫療保險或醫療水準落後之地區,駐外同仁本眷可向第三國投保。

 

  說明 月薪
新進內部人員 訓練期間 新進外交特考錄取人員,需先於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接受為期六個月的訓練。 津貼比照委任五等五級,月薪月薪39,600元。
任職期間 訓練期滿考試及格,調升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薦任六等一級,月薪46,730元
新進駐外人員 語訓期間 新進外交特考考試及格人員,需派赴國外接受為期一年的語文訓練。月薪按派赴國同職級駐外人員薪俸及地域加給之六成支給。 以派赴美國華府語訓學員為例,薦任六等一級,月薪約75,564元
任職期間 駐外期間,係支領駐外人員待遇(以美元支付),其月薪依駐在國(地)物價水準而異。 以派赴美國華府擔任三等秘書為例,薦任七等一級,月薪約132,120元

 

地區別

派赴國家

總薪資=薪俸(一律美金3,204元) + 地域加給(新台幣)

地域加給(美金)

亞太地區

新加坡

134,758

1,100

韓國

161,372

1,950

日本(東京)

225,557

4,000

澳大利亞

136,324

1,150

亞西地區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170,765

2,250

以色列

173,896

2,350

土耳其

156,675

1,800

非洲地區

南非(開普敦)

175,774

2,410

史瓦濟蘭

195,500

3,040

塞內加爾

247,161

4,690

歐洲地區

英國(倫敦)

183,289

2,650

義大利及德國

172,330

2,300

葡萄牙

156,675

1,800

北美地區

華盛頓

137,889

1,200

西雅圖

136,324

1,150

加拿大(溫哥華)

134,758

1,100

中南美地區

哥斯大黎加

181,880

2,605

巴西

151,979

1,650

智利

148,848

1,550


 


新進人員可派赴國外進修外國語文:

外交部自76年起將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及格且未曾在國外留學之新進人員視業務需要派赴國外進修外國語文,為期一學年。如派員赴英、美學習英語;赴日本學習日語;赴西班牙學習西班牙語;赴德國學習德語;赴法國學習法語;赴約旦學習阿拉伯語;赴俄羅斯學習俄語;赴葡萄牙學習葡萄牙語;赴義大利學習義大利語;赴東南亞學習越南語、印尼語等,以提高外交領事人員之外語能力。

外調人員可在駐在國進修當地語文:

為便利接洽業務,培養特殊語文人才,外交領事人員派赴非英語地區任職時,凡不諳當地所使用之語文者,可聘師資或參加當地語文機構所辦理之語文班來學習駐在國語文,有關教師費用則由外交部負擔。

中、高級同仁可派赴國外進修深造、攻讀學位:

外交領事人員在部內工作表現優異者,可獲薦送赴國外進修深造。自69年起外交部每年皆選派中、高級幹部赴國外知名大學進修政治、外交、國際事務、公共行政等碩士學位,外交部目前與美國喬治城大學、喬治華盛頓大學、史丹福大學訂有學術合作計畫,另與美國哈佛大學、美利堅大學、英國牛津大學、德國基爾大學、瑞士日內瓦大學國際關係研究所等學校亦有學術交流關係,得視實際需要派員進修深造或攻讀學位。

1. 英文組:英國(牛津大學,大部分英文組學員)。

    美國(愛達荷大學,名額四名)。

    加拿大、澳洲(視情形而定,但僅有數名)。

2. 法文組:法國。

3. 西文組:西班牙。

4. 德文組:德國。

5. 日文組:日本(慶應大學)。

6. 俄文組:俄羅斯或美國。